1、凡在本省勘察、开采矿产资源的,除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以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察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矿产权、开采权。
2、开采国家和省内紧缺的各类矿种或采取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可以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察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察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察年度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3、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1)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矿以外的共、伴生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5年;(2)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采用本省尚未使用过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4)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4、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1)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察费;(2)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产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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