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公安厅制定《青海省公安机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面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规定》提出,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房(业)管人、以证管人”和“依法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要求,落实用工单位负责人、出租房主、旅店业主和提供人员留宿场所的治安管理责任,加强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不断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
《规定》明确了开展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方法。责任区民警要经常带领流动人口协管员深入社区(村)开展走访调查,全面掌握流动人口的底数和动态情况,对新流入的外来人口,及时掌握情况,对拟居住3天以上的,及时进行登记,对应发放暂住证的及时为其办证,对已离开本辖区的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注销,落实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制度。受理报警求助,提供上门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等便民利民服务,积极为流动人口排忧解难。
暂住3天就应到派出所登记 我省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
相关推荐
- 14063青海省湖北商会2016年工作报告
- 13392青海省湖北商会为家乡捐款名单
- 12201商会党支部举办建党95周年庆祝活动剪影
- 28468咸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情况表
- 119902016年度湖北省经济协作项目汇总表4
- 19257宜昌市简介
- 117932016年度湖北省经济协作项目汇总表3
- 128002016年度湖北省经济协作项目汇总表2
- 102352016年度湖北省经济协作项目汇总表5
- 76692016年度湖北省经济协作项目汇总表1
网友评论